国税函[2003]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2-17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61号        2003-02-17

山东、浙江、黑龙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申请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华能财[2002]4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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