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及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5
摘要:破产管理人在被指定后二十五日内向破产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联系市税务局协助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及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23〕18号)文件精神,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规范破产管理人涉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破产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并公布《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以便全市破产管理人规范高效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税 屋附件:

  1.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指引(试行).pdf

  2.舟山市各税务机关破产联络人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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