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家公司在注销税务问题上本地方国税局要求本公司缴纳资产增值部分的所得税。本公司已经按帐面价值进行财务合并,未涉及资产增值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119)号文件,“吸收合并不涉及资产转让,不计算缴纳所得税。”我公司是否能依法免交所得税?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资产,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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