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函[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5-28
摘要: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稽函[1998]47号      1998-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报送《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的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从1998年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的“查处案件金额总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4.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的相关数据统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栏次内;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1998年5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