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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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 土地出让金 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冲减 开发成本 还是作为 营业外收入 ?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2006) 》...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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