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涉税问题——利息篇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李丽芹 南精赞 人气: 时间:2009-10-12
摘要:  本网讯 随着经济的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对外支付款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参考...

  很多情况下,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是付税后金额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再进行计算征税。

  (四)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对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则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协定安排税率执行,如:我国与香港签有税收协定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而与韩国所签订的安排虽然规定了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但对于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为韩国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其从我国取得利息,我国将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

  因而,企业也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但企业应提出申请方可按协定安排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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