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随着经济的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对外支付款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参考。今天为大家介绍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利息的涉税问题。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资金贷款给境内企业按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情形,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境内实际支付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因而,对于境外贷款企业而言,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的代理人,则境内购买方应作为利息支付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应于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 通常情况下,对于利息的支付有两种方式: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形式,还有一种是合同约定中间年度不需付息,于约定的期限结束前进行一次性还本付息,那么对于这两种情况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即扣缴义务时间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息期间。如果企业与境外企业签定了合同为按季或者按年付息,则应于合同规定的付息时间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而如果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3年后或5年后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则企业也应于3年后或者5年后的到期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境内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外籍个人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因而,个人贷款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而,利息个人所得税应按次计算,并将所取得的收入额作为计税基础。 (四)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因而,对于境内企业而言,应于向境外个人实际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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