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9]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3
摘要: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2009]26号        2009-10-13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201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逐年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省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分档及补助比例见附表);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新农保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新农保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村级新农保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部署,设区市政府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启动的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组织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使新农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新农保试点工作中。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以及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设区市以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分档及补助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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