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6]7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05
摘要: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涉及到一张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变更销售渠道证明的,其有关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存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5号)规定办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1996]77号        1996-06-0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现就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后,要求变更销售渠道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据以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抵扣,如主管退税机关无法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的,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影印件(一份),并在影印件上注明“此票税款未退”字样,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印件情况进行登记,避免出现重复出具影印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此复印件可视为其原件予以审核抵扣。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涉及到一张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变更销售渠道证明的,其有关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存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5号)规定办理。

  希知照。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