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45号 2001-04-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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