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红字发票的批复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309号 2000-06-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红字发票的批复》(深国税发[2000]229号)一文的第二点规定无法操作,现将其取消。凡跨月后出现购货方退票的,一律比照第一点规定办理。 抄送:各分局、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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