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34号 2005-02-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已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依法公告欠税是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困难多,影响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研究具体实施措施,精心谋划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一是要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欠税公告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并把欠税公告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落实;二是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做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地宣传,要让它们知晓实施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以促进其主动缴纳欠税;三是要明确欠税公告的工作重点。实施欠税公告必然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触动,也会对纳税人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容易引起那些大型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反映。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法责任,必须依法公告。公告是手段,目的是清缴欠税。公告欠税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欠税的清缴上,通过公告欠税,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保证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是要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和重视。要让各级领导明白实施此项措施,有利于清缴欠税,有利于维护税法严肃性,有利于督导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 二、做好实施欠税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准确确认欠税数据,严格依法公告。新税制实施以来,随着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的不断实施,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核算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国税税收收入的组织工作也经历了一个由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困难到税收收入迅猛增长的过程,因而形成欠税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各地要对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掌握准确情况,做到准确确认欠税数据,以保证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欠税公告数据的确认为从2001年5月1日起到公告期截止日的欠税数额。2005年初,各地应将纳税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欠税逐笔予以核实,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为税务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夯实基础;二是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政管理处(科、股)、计划财务处(科、股)负责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核实公告欠税数额的确认工作;稽查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实对税务稽查查补应纳而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的欠税数额的确认工作;征管处(科、股)负责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的欠税公告管理工作;三是严格依法实施公告。各级公告机关在公告前严格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和纳税人基本情况,弄清欠税的原因和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告,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对已经公告而未能及时清缴的欠税,可连续公告。首次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累计余额为标准来划分;以后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确定公告欠税数额。各级国税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后,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欠税的,可连续公告欠税余额,直至清缴欠税。 三、及时报送欠税资料。下级公告机关向上级公告机关报送纳税人欠税情况,应填制《公告欠税确认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公告机关报告。由县、市国税机关需要上报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为做到及时上报应通过省局网统一报送,然后再将纸质资料报送备查。但是各县级国税机关上报的走逃、失踪户情况应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报告省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6月底前向省局反馈。 附件: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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