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263号 2003-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后的申报纳税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二、申报纳税期限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第2个月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年申报纳税的,分别在3月份、9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年度申报纳税的,在6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小额纳税,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征收税款。 三、简并征期的确定程序 (一)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由管理部门按月填表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报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审批。 (二)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规股(科)的审批意见,对小额纳税人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相应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三)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高定额且调高后不符合小额纳税人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对其再次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按规定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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