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3]26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4
摘要: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263号       2003-1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后的申报纳税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二、申报纳税期限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第2个月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年申报纳税的,分别在3月份、9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年度申报纳税的,在6月份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额征收方式的小额纳税,定期定额部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发票额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征收税款。

  三、简并征期的确定程序

  (一)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由管理部门按月填表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报县级局征管法规股(科)审批。

  (二)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规股(科)的审批意见,对小额纳税人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相应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三)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高定额且调高后不符合小额纳税人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对其再次进行纳税事项辅导,并按规定修改《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中“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栏的内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