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29号 2005-12-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此次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被委托人的资格,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应于2006年1月1日起中止协议,重新选择被委托人。 二、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作为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被委托人签订代征协议,并注意加强对被委托人的税收业务和法律知识宣传辅导,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