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税收管征问题的复函 闽国税函[2006]259号 2006-07-25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贵局《关于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函》(藏国税函[2006]57号)收悉。对于贵局提出的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开发特殊政策问题,我局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在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属于我省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征,应纳入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 二、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鉴于西藏珠峰(福州)摩托车有限公司跨越两省、区经营的事实,如要移交贵局管征,按总局的有关规定,应由西藏自治区政府商福州市政府同意后,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经总局审批同意后,我局才能将该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移交贵局。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批准前,税款应由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征收入库。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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