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3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7
摘要: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接收和利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及各中心支公司报送的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339号      2006-12-07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6]230号),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使用总局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旧版保险费发票同时作废。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

  三、各地级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接收和利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及各中心支公司报送的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111号      2006-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出单统一打印保险费发票的请示》(太保寿[2006]84号)。为了适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集约化运营,加强承保风险的控管和区域集中出单方式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的同时,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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