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6号 2007-01-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促使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进行正确核算。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有关“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逐步规范财务核算。 三、各地要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对按照原《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规定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进一步提高经济核算能力和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和检查,结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和发票抽奖活动的开展,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督促其规范核算行为,强化建账意识,逐步扩大建账面,保证建账工作落到实处。 五、省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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