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7]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3
摘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派发有关建账的宣传资料,并派发建账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可分期分批做好建账户的培训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42号      2007-02-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实行查账征收,是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发展的方向,是税务机关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对依据原《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对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对还未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规范财务核算。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派发有关建账的宣传资料,并派发建账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可分期分批做好建账户的培训工作。

  三、大力推行税务代理建账。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缺乏财税专业知识,部分纳税人自己不具备建账能力的实际,各地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作用,按照自愿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但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建账。同时稳步推进查账征收工作,不断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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