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7]191号 2007-09-2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为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中明确了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样式及填表说明,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征收分局提前做好相应的宣传辅导工作。另外由于近年来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货物的收入规模日益扩大。因此,规范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的管理,结合大连市出口货物征退税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规定,一并将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类出口货物(含进料加工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收入,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需申报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需申报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栏“未开具发票”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需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列“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0列“本期应纳税额”中。 如果纳税人前期将上述五类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已在免税货物销售额中申报,纳税人应在本期帐表用负数冲回。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取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进口货物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次“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负数冲回该销售额。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出口企业可以将前期已计入外销帐上进项税额转入本期申报抵扣。出口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栏“进项税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列。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源管理科应重点核查企业申报的“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以确保出口企业应纳税额准确。 四、外贸企业应将出口转内销证明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栏“进项税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列。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源管理科应严格控制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除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业务(含退运已补税货物)开具证明外,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五、为便于征收管理,自2007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办理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填报,并同时增报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三)(表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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