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结果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220号 2008-08-26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地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17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组织对2008年度森工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下发给你们,请依据检测结果办理退税事宜。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