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仲熙 人气: 时间:2009-12-22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提示 
  1、新法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与原规定相比,重大改变在于对优惠的起始点的改变与免征、减半征期限的变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新法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规定的“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延长获利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没获利,也就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也促使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2、已经列入目录,但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议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没有直接关系。 

  3、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则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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