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风险提示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可以据实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首先,企业在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融资合同中涉及的融资利率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该项融资行为以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即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需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例如,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列支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A企业的融资利息50万元,2008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8%,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应按照该企业与A企业2:1,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予以扣除。 企业应注意,此条件只适用于企业在境内的关联方,境外关联方不在此列。另外企业实际税负到底如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最好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认可后再予以扣除。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2:1。 3、利息支出实际支付方可扣除 4、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由于企业各月所有者权益是变动的,因此企业权益性投资是一个平均数,而不是时点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常的做法是以各月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加权平均值相加后除以12来计算。 5、以间接方式从关联方获得的融资也应做为债权性投资 二、除财产转让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源泉扣缴 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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