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仲熙 人气: 时间:2009-12-22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风险提示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可以据实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1)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首先,企业在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融资合同中涉及的融资利率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该项融资行为以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即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需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何谓实际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4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例如,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列支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A企业的融资利息50万元,2008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8%,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应按照该企业与A企业2:1,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予以扣除。 

  企业应注意,此条件只适用于企业在境内的关联方,境外关联方不在此列。另外企业实际税负到底如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最好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认可后再予以扣除。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控制。而内资企业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2:1。 

  3、利息支出实际支付方可扣除 
  文件中提到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实际支付。企业应注意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按照合同提取的利息支出仍未支付,应做调增处理。 

  4、权益性投资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由于企业各月所有者权益是变动的,因此企业权益性投资是一个平均数,而不是时点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通常的做法是以各月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加权平均值相加后除以12来计算。 

  5、以间接方式从关联方获得的融资也应做为债权性投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债权性的投资。企业尤其应注意是否有间接方式从关联企业获得的融资方式,以避免日后的涉税风险。 

  二、除财产转让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源泉扣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财税[2008]130号),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中,除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均按收入全额扣缴。 

  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预提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