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0]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75号       2010-03-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出口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逾期收汇情况说明。

  二、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的,出口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收汇核销逾期且尚未核销的,企业须向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未核销情况说明,并写明预计核销期限。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企业的收汇核销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待收汇核销后,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退(免)税审核系统内查询收汇核销逾期信息。

  五、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收汇核销逾期的跟踪管理情况上报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3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