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并请用人大法律收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光东 人气: 时间:2010-11-06
摘要:中国的事,名声在外的总有那么几件,税负过重、税负痛苦指数过高就是其中之一。连续多年,中国内地都在 全球税务负担指数 、 全球税负痛苦指数 的排名中,勇夺亚洲第一,是亚洲税负最重、痛苦指数最高的地区。放在全球,中国内地的税负也仅次于法国...

    中国的事,名声在外的总有那么几件,税负过重、税负痛苦指数过高就是其中之一。连续多年,中国内地都在“全球税务负担指数”、“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的排名中,勇夺亚洲第一,是亚洲税负最重、痛苦指数最高的地区。放在全球,中国内地的税负也仅次于法国、比利时等一两个国家,不是举世第二,就是世界第三。杯具的是, “看病难”、“上学贵”在法国、比利时那里并不成问题。

    照例,我财政部领导每年都会对此种谬论予以严厉驳斥,声明“中国总体税负水平偏低,没有减税空间”。所以,多年以来,中国的纳税人几乎听不到减税的官方声音,“加税”、“加税”倒是不绝于耳。近一个月,政府即将开征房产税、增加车船税,就是最新的例证。

    争吵税负究竟低还是高,纳税人和财政官员似乎总尿不到一个壶里。其原因,除了中国税费政出多门、花样繁多、统计口径不一之外,最根本的还在于,二者从天性上、本能上就注定他们谈不拢。作为靠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天性上总是希望收上来的税费多多益善;而需要养家糊口、提升消费层次的纳税人,本能上会紧紧捂住自己的口袋。拿走私人的财产以供给国家,常常是执政者与个体公民发生的最直接却也痛苦的接触点。  

    于是,我们不难从税负高低的争吵中得出一个规律,那就是,主张中国税负低的,总是财政部官员或财政系统内学者,认为中国税负高的,往往是张三、李四等一个个个体的公民或企业主。很显然,双方都是利益相关者,其判断的可信度需要存疑,更客观的判断,应该来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

    即便完全不考虑国外机构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对中国税负水平的争论,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新近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也给出了与财政部官员完全相反的答案。这份2010年9月的报告显示,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09年达到32.2%,税负明显偏高。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连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率都远远把GDP增长率甩在身后,更是大大跑赢公民个人收入增长率。“国强”往往优先于“民富”。

    遗憾的是,税负水平如此,政府仍然难以平息增加税收的冲动。该不该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到底合不合法,民间讨论已久,不过,在近期的政府文件中,开征早已言之凿凿。报道称,上海、重庆、深圳被列为开征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选择和试点办法的敲定,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等几部委讨论后决定。

    至此,我们不难从政府此番一意孤行中悟出又一个规律——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往往由政府单方决定。翻开迷宫一样的税收法规,几十种这税那税的收取与费率,绝大多数都由政府发布的“条例”、“暂行条例”规定,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极个别的税种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规定。

    把税收的决定权交由政府,无异于把羊托付给狼来照看。而要平衡这两种相互排斥的主体的利益,近代国家均奉行“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既然不得不纳税,那就将决定权交给代表全体国民的代议机关,由民意代表根据公共预算,讨论该收哪些税,该收多少,并严格监督税收用在了什么地方。

    中国也不例外。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遗憾的是,立法法当时留了一个余地——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对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其实,这种授权本身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自己的事自己做,特别是对至关重要的税收权力,人大必须负起分内的职责,更不应交给天性多收税的政府去决定。放眼全球,把税权交给政府自个儿掌握的,绝对罕见。好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了对国务院发布税收条例的授权,这意味着此后国务院无权单方修改原有税种费率或开征新税种,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制定为法律。眼下正在热议的车船税费率上调,就是由人大在讨论。

    无代表,不纳税,其意之一就在于税收法定,公平一律,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对于房产税,政府方面却有绕开人大单独决定之嫌。至于试点一说,更是党政工作方式不当用于法律领域的明证。一国之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试点城市的有房者就该命苦,先于其他国民被收一遍房产税呢?

    税收关乎社稷,关乎民生,关乎法治。我们的愿景,实体上,希望减轻税负,提升社会活力;程序上,希望一切税收源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源出真实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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