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五来申报印花税,还是按证券交易由受让方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24-01-18
摘要: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问题内容:

  请问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五来申报印花税,还是按证券交易由受让方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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