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性拆迁自住房后,以补偿款购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用拆迁补偿款购房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认如何纳税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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