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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