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近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鄂财税发[2011]4号),决定调整该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起,湖北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网吧、高尔夫球场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游艺、台球和保龄球等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 通知还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娱乐业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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