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点评几个税收热点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1-06-02
摘要:一、合伙企业面面观。 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自财税[2008]159号文件过后,一语定论,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问题多多,记得2011年3月间也曾经和上海浦东国税的茅红霞女士进行探讨,收益颇丰。 (一) 法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

二、“送红股”送出来的股份计税基础咋确定?
前一段时间,北京市某稽查局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购买了上市公司M公司3000万股股票,每股价格为5元,经过10送10的送红股,A公司已经拥有M公司6000万股股票,送红股当天股票价格为7元每股,2010年A公司将其拥有的股票以每股8元的价格抛售,取得股票转让收入4.8亿元,但是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呢?

居然有三种意见:
企业意见:送的3000万股股票,其实是分红,鉴于当日股价为7元,因此这3000万股股票计税基础应该按照每股7元计算。

税务意见1:由于A公司取得3000万股送红股的股票,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这3000万股股票应该0计税基础处理。

税务意见2: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按照每股1元计入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征免税。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其道理依然相同。由于上市公司做账时,是以1元每股的价格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着对应原则,企业也应该确认1元收入,同时确认1元的计税基础。其实这里的送红股就是股票分割的概念。

以上三种意见,那种正确呢?不言而喻,自然是税务意见2正确。在2011年的税务稽查股权大联查中,该问题将不断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例中,股票转让被征收了营业税,虽然政策中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确实被征税,确实并未大面积铺开。

三、评估出来的麻烦事儿之一!
A公司转让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给B公司,以2010年6月30日作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亿元,以此评估价格为基价,进行股权转让,因为该项股权转让需要履行一些报批手续,因此双方协议规定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前盈亏均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M公司的利润为2000万元。2011年1月18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1年3月,M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2000万元的利润分配给原股东A公司,A公司认为该笔收入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做免税处理。

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在已经不是M公司股东的前提下,取得了M公司分得股息,该笔所得实际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一部分,因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收入不是5亿元,而是5.2亿元,要求A公司补缴2000万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税务的认定有道理么?
个人认为税务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该笔分红是在A公司已经不是股东的2011年3月分配,因此显然A公司无法套用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规定。

然而,这种情形大量出现,A公司如何才能将该笔2000万元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呢?
“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税务认为缴税的观点是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找依据,自然不缴税也要从此着手。M公司应该在办理股权变动的2011年1月18日之前,例如1月17日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分配给A公司股息红利所得2000万元,并立即将2000万元计入“应付股利——A公司”科目,形成对A公司的一项负债。

经过以上运作,《条例》17条规定,2011年1月17日,A公司已经需要确定股息红利所得2000万元,自然这2000万元就变为了2000万元。

思考:以上问题,其实是由于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当期M公司的盈亏应该作为剔除因素,以保证按照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准确性。这是在认为评估价值很准确,能够代表M公司价值的前提下出现的问题。

然而,评估价值本身也会进行质疑,因此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购买股权时,通常会有利润补偿协议,从而引出第二个问题,请看下面:

四、评估出来的麻烦事儿之二!
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购买南京浦东公司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了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张桂平与张康黎已出具承诺,承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三年内,如运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不足评估时的利润预测数的情况,张桂平、张康黎则按照该等差额、运用假设开发法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比率以及张桂平和张康黎合计持有的浦东公司的股权比例(84%)对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1、按照假设开发法评估南京浦东公司84%的股权价值为509,517.74 万元。

2、如果未来假设开发法预计的利润太高了,那么其他股东就吃亏了,相当于用价值51亿元的股票购买的是不足51亿元价值的东东。

3、如果出现未来预计利润没有那么高,那么张氏父子要补偿给上市公司,保证苏宁环球公司51亿元的股票确实购买了价值51亿元的东东,即: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补偿利润=51亿元价值。

紧接着,利润补偿的的事情的确发生了:
2009年5月13日,苏宁环球发布公告,因2008年度苏宁环球未完成对浦东公司评估时的预测利润数,张氏父子补偿给上市公司2.5亿元,一时间晚上好评如潮:有帖子云,张氏父子好样的,买苏宁没错!

在该公告中,详详细细的介绍了2.5亿元补偿的计算过程,从公告中得出结论,其实这就是对浦东公司估值偏高的事后修正。

国税函[2011]89号文件要求张氏父子对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究竟按照51亿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呢,还是可以减去2.5亿元呢?

经过上述分析,本人的意见已经明确:即:无论从定向增发的公告,还是对利润补偿的公告说明均可以清晰的看出,2.5亿元就是对原来浦东公司84%股权估值偏高的修正。就相当于张氏父子用2.5亿元+浦东公司84%的股权=购买苏宁环球公司1.93亿股票,因此2.5亿元不应纳入浦东公司资产评估增值价值内,不应征税。

当然苏宁环球公司目前尚未缴税,有的同志可能提出如果过去已经按照51亿元收入缴税,难道还要退税么?我的意见:当退则退!

至于苏宁环球公司收到的2.5亿元现金,类似于投资资金的事后补足,就更谈不上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其性质和国税函[2009]375号文件中指出的“重组式对价”一样,相当于过去投资没有投足,对投资资本的事后追加。

也拜读了辽宁肖老师的大作,众老师跟帖中各有观点,我的观点确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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