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基本情况:该企业2000年7月开业,2000年10月正式投产,注册资金85万人民币,2000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确认为获利年度,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 二、评估对象选取: 本案来源于增值税监控系统选取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税负低于峰值30%以上的必评估名单。 三、评估过程和方法: (一)通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预警系统由管理员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下达纳税评估任务。 (二)设定纳税评估期:根据增值税预警系统预警,设定该企业的纳税评估期为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 (三)指标分析: 从CTAIS2.0查询:该公司2007年1-7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15,417,845.33元,申报销项税额2,621,033.67元,进项税额2,159,976.87元,应纳增值税461,056.8元,已纳增值税461,056.8元,申报税负2.99%,该行业峰值5%,税负低于峰值30%。 (四)案头分析结论: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相关指标分析: 1、资产负债表中显示2007年存货期初数61304.53元,2007年7月期末数649057.37元,存货变动率=(649,057.37-61,304.53)÷61,304.53×100%=958.74%,存货变动率很高,是否存在帐实不符情况。 2、利润表中显示2007年1-7月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5,417,845.33元,主营业务利润689,206.86元,利润总额84,620元,利润率=84,620÷15,417,845.33×100%=0.5%,利润率较低,成本列支是否属实,收入是否都已申报。 (五)约谈举证: 税务机关于2007年8月16日发出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对上述问题进行解释,公司财务人员介绍了基本情况,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1、存货变动率较高的原因为下半年是生产旺季,为保证下半年生产能正常进行,该公司上半年多购进原材料,用于下半年定单生产,造成进项税额已抵扣,收入尚未体现,所以申报税负较低。 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帐簿数据计算,该企业实耗税负=销项平均税率-每百元成本所含外购材料比率×销售成本率×进项平均税率=17%-82.84%×94.90%×17%=3.64% (1)每百元成本所含外购材料比率=12120306.96÷14630946.18=82.84% (2)销售成本率=14630946.18÷15417845.33=94.90% 存货增减影响税负差异=(存货期末数-存货期初数)×税率÷销售收入×100%=(649057.37-61304.53)×17%÷15417845.33×100%=0.65%。 通过对以上指标分析计算,实耗税负=申报税负+存货增减影响税负差异,实耗税负3.64%,高于同行业税负峰值30%以上。 2、2007年1月至7月,根据订单生产样衣637件,所耗用材料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样衣免费提供给客户,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3、2007年1月至6月,共计产生边角料收入12000元(含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通过约谈,企业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经企业自查: 1. 2007年1月至7月,根据订单生产样衣637件,总金额16241.36元(不含税),所耗用材料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样衣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处理。 2. 2007年1月至6月,共计产生边角料收入12000元(含税),应视同销售处理。 四、评估结果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2007年1月至7月根据定单共生产样衣637件,总金额(不含税价)16241.36元,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761.0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2007年上半年边角料收入12000元(含税)应申报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1743.59元。 五、管理建议: 通过本次评估,我局建议该公司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帐簿凭证,合理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加强对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企业管理者也要守法意识,加强财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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