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对于执行时间,应以佣金实际发放的时间而非所属时间来划分是否适用新政策。45号公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证券公司在10月1日以后向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时,应按新政策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佣金已于9月发放,仅在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扣除展业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作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没有雇佣劳动关系,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证券经纪业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劳务,即个人从事服务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因此,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应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佣金收入的5.6%左右。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及步骤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在区别,就在于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得,即是否独立提供劳务,证券经纪人与支付所得的公司没有雇佣关系且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因此,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证券公司的员工因任职或受雇于该证券公司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补贴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证券经纪人以1个月内取得的返佣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证劵公司计发佣金的当月内,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其应税所得的计算分为三步: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45号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返佣收入额的40%。因此,要以应取得的未减除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以前述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三)应缴税款的计算。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即实际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实际税率为40%)。 相关事项说明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支付佣金的证券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证券经纪人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在次月15日以前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不论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同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特别提示:虽然证券经纪人每月取得的返佣收入已经由证券公司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每年取得的返佣收入(扣除展业成本但不减除费用),与当年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合计在1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应当依法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税款计算实例: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甲,9月和10月分别应得返佣收入20000元(暂存风险准备金2000元,当月实发1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9月,按原计税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0-1120)×(1-20%)×20%=3020.8(元)。 10月,按45号公告新规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0-1120-20000×40%)×(1-20%)×20%=1740.8(元)。 某证券公司在计发返佣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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