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转变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随着加入WTO贸易保护期的结束,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纳税筹划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方法逐渐为企业所重视。所得税是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我国颁布了(以下简称新法),新所得税法与旧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
  随着加入WTO贸易保护期的结束,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纳税筹划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方法逐渐为企业所重视。所得税是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我国颁布了(以下简称新法),新所得税法与旧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颇有不同,如何使我国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漏洞日益凸显,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多重的税收导向,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4)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据统计,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至少三分之一来源于内资返程投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法和旧法的相比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纳税主体和纳税对象界定更为清晰。旧法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内资和外资分别进行界定以便二者可以适用不同的税制。比如,旧法将内资纳税主体界定为“在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将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和组织按照经营性质分为在我国界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对象极易混淆,给所得税的征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新法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对纳税对象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统一并适当调低税率。旧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税率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旧法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方面内外资有很多不合理的差别。以职工薪酬为例,旧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再如公益性捐赠,旧法规定内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可据实扣除。这些不平等的政策极大的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负,限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新的税法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顺应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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