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519号 2005-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3.依据京地税企[2006]53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1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做如下修改: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市局负责审批纳税人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含有上述损失中任一项(或两项)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财产损失由其主管的各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适用本通知规定。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文件同时废止。2005年9月1前已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按原规定审批;2005年9月1后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按本通知规定审批。 二、纳税人申报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时,除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外,还需填报《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并列明有关材料清单。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市局负责审批纳税人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含有上述损失中任一项(或两项)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财产损失由其主管的各局审批。 【税屋提示——第三条做如下修改: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市局负责审批纳税人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含有上述损失中任一项(或两项)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损失;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财产损失由其主管的各局审批。】
五、为了减少审批环节,需由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纳税人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审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局;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需由各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需由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市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流程》。需由各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各局可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流程。 七、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是指占当年期末存货总额5%以上的存货(含5%);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帐面净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帐面净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已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 八、各局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掌握财产损失审批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流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