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是标准的混合销售行为,但对施工企业并非是作为混合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梯属于机器设备范畴,但销售外购电梯和自产电梯区别在于:外购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只有纳税人分別核算销售额,可以按“兼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视同“甲供”选择简易计税;外购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则遵循“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即并入主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销售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即便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也“应当”按照“兼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安装服务可以视同“甲供”,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销售电梯,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增值税处理。在实务中,销售电梯委托第三方安装有两种方式:一是分别收款,分别开票,分别纳税。作为销售电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是“甲供”,提供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二是由销售电梯方统一结算,再由销售电梯方与提供安装服务方进行结算。实行销售方统一结算后再结算方式的,对于销售方收取的安装费属于“代收款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增值税价外费用是直接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可以不作为销售方的增值税价外费用。 三、后续维护保养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因为电梯是附着在墙体,与房屋一并形成了不动产,电梯的后续保养容易与“建筑服务一修缮服务”混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A公司是一家电梯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安装及维护保养服务,2020年8月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电梯销售价格为60万元,电梯安装费用为20万元,后续提供该电梯一年期的维护保养服务,费用为6万元。(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企业为外购电梯销售并负责安装,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金额,因此适用不同税率,即销售电梯税率为13%、安装服务可以选择9%或者3%(简易计税方法)。后续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60×13%+20×9%十6×6%=9.96万元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0×3%=0.6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60×13%+6×6%=8.16万元,即:应缴纳增值税=60×13%+20×3%6×6%=8.76万元 如果该企业未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按照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60+20)×13%+6×6%=10.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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