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第二条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条款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9月20日 附件: 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3.申请手续。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申请时限。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决定和送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4.申请时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由税务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审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②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3)决定和送达。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发票使用量较大;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4.申请时限。无。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分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征收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条件。 ②审查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是否符合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要求。 (3)决定和送达。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需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4)公告。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他审查核准类项目 (四)设立税务登记核准(单位纳税人)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2.申请手续。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设立税务登记核准(个体经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请手续。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设立税务登记核准(临时经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临时经营设立税务登记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3.申请手续。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申请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6.审批权限。设立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作相应文书通知进行实地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纳税人填写的“国标行业”是否准确。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变更税务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申请手续。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2)变更登记(其他):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二份(联合办证),并附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申请时限。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审批权限。变更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代市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③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 (3)核准发证。对经审核无误,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只做登记信息维护。 (八)停业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申请条件。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手续,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申请时限。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停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纳税人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③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是否超过1年。 (3)核准。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署意见,连同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纳税人;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九)复业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申请条件。适用于办理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时,提交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申请时限。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复业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 (十)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申请时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注销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注销清算。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4)收缴证件和资料。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对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5)核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十一)外埠经营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外埠经营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②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4)缴销。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缴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缴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十二)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确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遗失税务证件报告手续,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申请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遗失声明是否在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 (3)核准。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署意见核准。 (十三)扣缴义务人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时限。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扣缴义务人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②《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 ③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发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扣缴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 (十四)委托代征税款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凡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具备一定代征税款条件和能力的市场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登记手续,填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申请时限。申请人实施代征税款前。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税务所代区县分局核准,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份报区县分局备案。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是否具备代征税款条件和能力的资格进行审查。 (3)核准发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代征税款登记,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十五)纳税人跨县(区)迁出核准 1.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申请手续。纳税人依照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申请时限。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迁移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依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十六)纳税人跨县(区)迁入核准 1.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依照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3.申请时限。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迁移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根据迁出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迁入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办理。 (十七)重新税务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申请条件。已经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需纳入管理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份。 4.申请时限。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重新税务登记由区县分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通过系统的发票销售信息审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核查纳税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情况。 (3)核准。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又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重新税务登记条件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十八)[条款废止]发票票种核定(包括票种核定变更)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申请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申请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调整,不再提供附送材料。 4.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前。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发票票种核定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出示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 ③对申请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调整的,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3)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数量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对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还应提交购销合同。依照发票票种核定程序办理。 (十九)[条款废止]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确认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条件。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安装税控收款机前2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收款机初始化。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出示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办理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手续。 (二十)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核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手续。纳税人因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基础信息变更,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需要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一份,并持税控卡和用户卡。 3.申请时限。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基础信息变更后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审查无误的,核准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变更,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主管税务所对用户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 (二十一)[条款废止]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一份。
3.申请时限。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时,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10日内办结。 5.审批权限。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出示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与《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③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场地、经营规模判断与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二)[条款废止]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申请条件。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购票特批手续,需要填制《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一份。 4.申请时限。无。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购票特批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审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行为,确认纳税人是否确需使用发票。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三)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确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申请时限。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核准。经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 (二十四)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确认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2.申请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二份。 3.申请时限。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须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核准。经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发票缴销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申请条件。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指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霉变、水浸、鼠咬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办理发票缴销,需要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送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申请时限。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缴销发票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 (3)核准。对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二十六)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份。 4.申请时限。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6.审批权限。延期申报申请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③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申请时限。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逾期办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税务登记信息和《资产负债表》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审查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 (3)核准。审核无误后,主管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市局办理审批手续。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主管区县分局根据市局的批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包括定额调整)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申请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定额核定手续,需要填制《个体工商户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一份。 4.申请时限。每年的2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②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信息,审核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等)是否相符。 (3)核准。经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核准应申报纳税的,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核准未达起征点的,制作《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依照以上程序办理,经核准不予变更纳税定额的,制作《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二十九)纳税担保确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担保手续,需要填制《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申请时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5.审批权限。纳税担保由税务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备案。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②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通过系统核查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应纳税款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中填写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等核对是否一致,其他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等。 ④对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书》存在疑点的,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到银行、房产等部门对纳税保证人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3)核准。经审查确认,在《纳税担保书》上签署确认意见,送达纳税人及担保人各一份。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三、备案类项目 (三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手续,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备案时限。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 ③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对逾期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备案。经审查无误的,确认并登记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三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需要填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备案时限。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备案。对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三十二)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手续,需要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②审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3)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税务机关意见,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十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备案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手续,需要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3.备案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备案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证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备案事项,对逾期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备案。对审核无误的,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确认并登记有关信息。 四、证明类项目 (三十四)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的。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 4.申请时限。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核准。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4)缴销。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手续。 (三十五)开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 1.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3号)。 2.申请条件。 入户申请人申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在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3)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4)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300万元;(5)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90%以上。 入户申请人申请上述所列地区以外的区、县常住户口的,应当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和下列条件:(1)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4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总和达到150万元;(2)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一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4.申请时限。无。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通过系统核查入库税款信息与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是否一致。 (3)核准。经审核无误的,制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