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4-1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缴销以及税款的补征等事项,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外出经营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税收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和外埠来陕从事外来经营活动,并负有缴纳地方税费(地税部门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外管证开具和缴销 第五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活动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三)建筑安装纳税人工程项目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六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项一证”的原则开具《外管证》。“一地一项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不同的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管证》。 第七条 《外管证》要逐项认真填开、签注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县(市、区)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印章,否则一律无效。《外管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八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发《外管证》的管理,对纳税人逾期仍未缴销的,应督促其办理缴销手续。 第九条 《外管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期限届满但项目仍未完工的,分三种情形进行管理: (一)我省纳税人在我省境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情形。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申请续开《外管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外管证》时,应注明项目进度、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情况。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续开《外管证》时,新《外管证》上所需填写的合同金额、劳务名称等内容应与原证保持一致,“有效日期”应按照核发日期重新计算填写,在“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将续开次数、上次该项目开具《外管证》的起止时间、项目进度、缴税情况等内容逐一进行说明,以便核销时备查。 《外管证》到期没有使用,也没有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税收管理意见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经营行为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前不能缴销《外管证》,不受理续开业务。 (二)我省纳税人到外省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情形。 因各省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的差异化管理,按照方便办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结合外省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差别化处理。对《外管证》到期要求续开的省份,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续开;对《外管证》到期没有要求续开的省份,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出生产经营项目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度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要素,后续每半年报送一次。 (三)外省纳税人在我省境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情形。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巡查,若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税法规定开具《外管证》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有效期限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地开始经营活动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外管证》;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为纳税人办理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对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超过180天,且办理了《外管证》续开的纳税人,为确保税源管理信息的延续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原办理的报验登记进行管理,不再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与实际经营不符、《外管证》过期或持伪造《外管证》的,一律视为无证户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巡访,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在经营地申报纳税而未缴纳的,检查中发现其他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涉嫌偷税、逃税、抗税或其他违法事实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外管证》; (二)未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三)未及时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四)未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外出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开具《外管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92号)文件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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