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货物的行为且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该由哪一方税务机关受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临时经营户属非固定业户,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需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地应该是货物的成交所在地,一般也是购货方单位所在地。 临时经营户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销售地一致时,纳税地点比较明确;而当两者不一致时,即到外地或外地来本地销售货物时,就不应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