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M 公司是上海企业,拥有多处房产,将其中一处房产租赁给N公司。M公司2011、2012年按照实际使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电费518329.32元,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缴纳5%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 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鉴于该公司理解错误,缴纳了营业税,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故意,故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不予处罚。 【案情分析】 该公司认为,其是服务业机构,对收取的水电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稽查人员向企业解释:其是服务业机构没错,但税法上将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如果公司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则可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该企业应当对收取的N公司 2011、2012年的水电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处理结果】 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 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税官建议】 对出租房屋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注意应缴何种税,避免出错。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销售水电业务(鉴于销售水电需具备相应资质,我司也无法增加此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水表与电表均只能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均从我司水表与电表出去,我司只能先行垫付水电费,取得水电费发票,然后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此时我司能否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如若不行,那我司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业务是否属于不征税业务,我司只需开具收据即可,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请明确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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