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3号 2015-04-1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税 屋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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