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税收“红利”去留争议与规范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作者:财经国家周刊 人气: 时间:2015-04-26
摘要:  过去几年中,各地政府为抢夺私募股权基金(PE)落户给予各项优惠政策,竞争一度趋于白热化。尽管市场多次传闻清理整顿,但大多是 只闻楼梯响 ...

  过去几年中,各地政府为抢夺私募股权基金(PE)落户给予各项优惠政策,竞争一度趋于白热化。尽管市场多次传闻清理整顿,但大多是“只闻楼梯响”。

  而这一次,PE机构感受到了空前的清理力度:随着去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PE的税收“红利”将逐步走向尽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北京、天津、苏州、西安、深圳等多地已陆续对PE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政策不确定给PE埋下诸多盈利风险、税务风险,行业亟需针对PE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

  一位接近财政部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许多地方性的减免税收政策本属于越权,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易滋生腐败,监管部门已有意进一步完善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配套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制定统一法规。

  争议补贴

  不久前,深圳率先公开叫停合伙制PE税收优惠的消息触动了PE界敏感的神经。

  政策的变化让许多PE机构陷入了焦虑状态,四处确认各地的税收优惠变动情况。“苏州、西安、东阳这些原来有优惠的地方都已经取消了”,文化科技行业投资人、国家创业联盟秘书长曹海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北京市科委旗下一家投资基金负责人也透露:“从去年底起,PE不仅是税收优惠,其他方面的优惠都面临取消。像北京东城区对外已经不太敢提优惠一事,其他各区也有类似考虑,只是都在观望,尚没有公布正式文件。”

  备受VC、PE机构亲睐、聚集包括弘毅投资、鼎晖投资等知名投资机构在内的前海也不例外。“我们对比了深圳各区优惠政策,没有重大差别,但考虑前海后续出台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深圳其他各区,所以选择在前海注册。”深圳市某投资基金的合伙人表示,前海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对于募资达到一定数额有一定奖励,在人才引进、住房、高新科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上海一家PE机构负责人刘明(化名)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因为税费问题,他前不久刚把投资的企业从中部某市迁往上海,“我们投的是一家科技企业,该市要求PE出资的20%上缴纳税。”

  PE运作的过程中,交易环节较多,组织形式特殊,投资收益、股权转让等方面都是需要在税费方面着重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取最大的优惠,PE机构前期会邀请专业机构或派专员研究各地税收政策。

  “每个地区针对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优惠规则,一些扶持政策没有公开,需要面谈沟通。并且补贴的领取涉及到多个部门,税收优惠收紧后,想领到补贴就更难了。”由于尚未收到明确答复,刘明担心上海将同深圳一样开展清理,前期努力拿到的相关优惠或将无法落袋。

  清理整顿大势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PE的税收制度,对PE征税主要基于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现行一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个人合伙人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可能在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率。

  天津市曾凭借税收优惠、“一站式”注册等政策吸引全国近一半PE注册。2012年,天津开始对PE进行新一轮规范,导致大批PE外流。新疆和西藏等地因优惠措施引发了PE西迁之风,软银、达晨等大型机构也在列。

  除了前海实验区以外,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东省东莞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都争相对PE抛出橄榄枝。

  PE被许多地方政府摆在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云南省PE中心”即被视为云南金融创新实践及沿边金融综合改革的舵手,截至目前,该中心已入驻股权投资类企业158家,按照规划,到2020年,云南省PE中心实际到位资金将达1000亿元,假如实现,将超越天津滨海新区成为我国最大的PE聚集区。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华雷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获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机构多采取以设立分支机构或迁址的方式避税,当基金到期需要返还利润缴税时,又通过暂停利润分红、或借“掮客”躲避税务部门“先缴税”要求。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清理。

  据了解,各地各部门已于今年3月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清理情况,并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PE机构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清理力度。

  税收筹划专家肖太寿指出:“从全国调研的结果来看,各地方政府随意地制定一些当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流动形成了阻碍,是一种畸形的发展。”

  中科院政策所高新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会武表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多种手段引进企业,比如降低工业价格引进企业,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模式的重要原因。”

  “清理地方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创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是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研究人士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表示,按照以往的模式,地方各种补贴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不仅造成“PE泡沫”,同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还为非法集资、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此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时曾表示,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将向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方向调整。对于高新区问题,苏明强调高新区的税收优惠不应是“普惠式”的,并非只要进驻高新区,就等同于拿到税收优惠,下一步高新区税收优惠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严格优惠对象的认定上。

  亟待统一

  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除股息、利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5%-35%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对于基金个人合伙人取得除股息、利息、红利以外的财产收益也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不久前公布的政策,即是取消了“合伙制PE的出资人(LP),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的优惠政策。严格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曹海涛介绍,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方面地方留存税收返还比例最高可达70%。

  如果按照35%的税率计征个税,PE方面的税收成本将翻倍。

  除了税收优惠变动风险外,由于没有专门的税收制度,普遍采用合伙制的PE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还遇到许多其他问题。例如基金管理人收益分成应当算作 “服务收益”还是“投资收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层合伙企业关联境内合伙企业,其税收该如何界定等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相较于税收优惠,PE更关心整体投资环境、商业模式、人员等核心因素带来的整体收益,但政策的不确定性因素直接影响了投资人的预计回报,行业亟需稳定、统一的法律政策。”华雷表示,众多PE选择去开曼等离岸中心注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地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相关税收政策稳定、透明。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表示:“在清理过程中,必然呈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与协调,也会难免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最终还是需要完善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配套法规。”

  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了新尝试,改变以往单一依靠补贴的模式。中关村管委会一位负责人向《财经国家周刊》介绍,中关村尝试由扶持资金直接扶持项目,转变为引导创投机构按市场机制评估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变事后补贴为事前参与孵化,培育创新企业、推动企业上市,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由拨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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