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12号 2015-01-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四、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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