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建造合同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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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德兴铜矿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1号 1998-06-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几个铜矿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8]272号)收悉。现就德兴铜矿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
建筑企业建造合同核算
(一)建造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8-8】A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A建筑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00万元,要求A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09万元。6月16日,A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09万元。则A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2.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例8-9】A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5月18日,乙公司向A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103万元开具收据。则A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8-10】A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9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
【例8-11】A建筑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9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建筑公司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A建筑公司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A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8-12】2018年6月1日,A建筑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建筑公司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A建筑公司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6.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8-13】 A2016年6月1日,A建筑公司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建筑公司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A建筑公司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A建筑公司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A建筑公司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例8-14】某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A施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于2017年3月开工,2018年5月20日工程项目完工,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含增值税的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A建筑企业开具90%的工程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作为保证金于第二年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单位: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990
应收账款 110
贷:工程结算——A项目1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0
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10
|
该笔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保证金,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则适用调整后9%的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其含增值税保证金未变化,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未发生变化,“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前期处理过程中“多计提”的销项税额,再者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性质,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9%)×9%] 9.08
工程结算——A项目 0.92
第二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双方友好协商下,含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即保证金额为109万元[100×(1+9%)],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含增值税金额调整,应调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应收账款 l |
【例8-15】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施工方乙公司办理了竣工结算,结算价款10900万元,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3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10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开发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应付账款 300
银行存款 10600 |
借:应付账款 300
贷:其他应付款一一质量保证金 300
扣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
(二)工程项目预收工程款的核算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只是按规定预交增值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跨地级行政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建筑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应税服务已经发生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的时间,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时间(单位:万元)。
一般计税会计处理 |
简易计税会计处理 |
(1)预收款时,无需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在工程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一一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结算时,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预缴税款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业务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税款×预缴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 税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预缴税款×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税款×2%) |
(1)预收款时,无需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同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预交)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结算时,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
(4)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业务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税款×预缴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一应交教育费附加(预缴税款×3%)
一一应交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税款×2%) |
【例8-16】2019年7月,甲公司承包了A单位的一项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含税)545万元,签订合同5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预付工程款。8月1日,预付款109万元已经到账。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预付工程款,计提并预缴增值税。
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9÷1.09×2%) 2
贷:银行存款 2
(2)月末,将预缴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 |
(3)假设10月末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结算价款(含税)为87.2万元,工程结算款抵顶预付工程款。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售,计提销售税额7.2万元(87.2÷1.09×9%)。
(4) 2019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款(含税)654万元,甲公司按结算价款余额与A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付清工程余款545万元。
①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价款,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654-87.2) 656.8
贷:工程结算 602.57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23 |
②收回工程款余额。
借:银行存款 545
贷:预收账款 545
③在“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计算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
(三)建造合同核算科目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核算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本科目应按工程合同或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贷方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借方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本科目应按工程合同或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贷方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税金及附加”科目
核算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计算的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贷方核算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工程施工”科目
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贷方核算确认的合同亏损和合同完工结转“工程结算”的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合同完工时,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本科目应设置两个明细科目:
(1)“合同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各项工程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该明细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工程合同或工程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2)“合同毛利”明细科目。核算各项工程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企业在确认合同毛利时,应按照“营业收入”科目和“营业成本”科目的差额记入本科目借方或贷方 |
5.“工程结算”科目
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发包方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应按工程合同或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其贷方核算已向发包方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借方核算合同完工时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结转的金额。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6.“应收账款”科目
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工程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向发包方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的价款,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和预收的备料款。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但
尚未收到的工程款。
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工程结算主要进行工程的预收和应收结算;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的收入;工程施工主要是成本的核算;主营业务成本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成本;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最后会结平,科目无余额。 |
(四)建筑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
(1)将发生的成本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2)办理工程结算;
(3)收到工程款; |
(4)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记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差额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5)预计工程损失;
(6)工程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 |
(五)建造合同核算会计处理
1.购进材料物资、设备等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成本
一一间接费用
贷:原材料等
借:工程施工一一一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3.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结算了多少钱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公司确认当期合同收入时,不能根据当期与客户办理了价款结算的款项来确认当期的收入金额,公司与客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款项并不是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收入应根据完工百分比
法进行确认。
4.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5.根据工程的进度确认合同的收入、毛利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合同亏损记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提示:一般情况下,确认和计量当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首先要确定当期的完工程度,再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最后确认当期毛利(或亏损)。
6.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确定的合同成本大于其应确认的收入时)
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当期期末预计总的成本一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一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7.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
(六)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特点
建造合同是分两个会计循环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相分离。
规则规定 |
规则理解 |
在编制资产负债报表时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归到存货项目。
在会计报表列示中,“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减科目。
(1)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成部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增设的“已
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2)反之,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作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
(3)“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在工程未完工时,一直反映在账上,只有当合同完工时,才将相关“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平。 |
(1)建造合同的这种核算模式,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收入确认进度和结算进度不一致的问题。即由于尚未到结算时间点,导致还不能确认对业主方的应收款,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款项(包括毛利)体现在“存货”项目中,但实际上也可以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未开票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达到同样的效果,这样可能相对容易理解一些,但是在审计中会遇到对方不肯回函确认的麻烦,这就是准则选择在存货中反映此项目的原因。
(2)但总体上看,净资产并未因此虚增。你可以理解为:将对应于已确认的收入的成本部分转入营业成本,同时确认收入时借记“未结算应收账款”,只是把“未结算应收账款”在存货项目中列报。 |
(1)建造工程的工程结算核算和营业收入核算分离,使得工程结算科目成为不是直接反映期间经营成果的非损益类科目;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会计核算循环:由“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组成的工程结算(即工程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组成的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
(2)设置“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用来暂时归集建造合同未完成各期间形成的毛利润,并成为两个会计核算循环之间的联系纽带,使得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与期间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之间顺利衔接。随着建造工程结算完成,建造工程利润“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随同工程耗费“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一起获得补偿。至此,建造合同完成。
(3)“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为“一个完整营业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的经济业务或活动”的会计核算模式的建立提供了一个非常巧妙的新思路。 |
工程的投入产出循环
(1)实际发生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投入
贷:原材料等
(2)应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工程产出
工程的经营成果循环
(3)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循环相容
(4)结算的工程款VS(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
①工程进度下的“工程产出”大于“投入+利润”,此时是企业工程未完工部分已办理结算,属于预收款项,在“预收账款一一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披露列报;
②工程进度下的“工程产出”小于“投入+利润”,此时企业工程已完工部分尚未到结算时间点,导致还不能确认对业主方的应收款,把一部分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款项(包括毛利)体现在存货项目中,在“存货一一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披露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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