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企业:申请高新要做哪些“功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杭建伟 人气: 时间:2021-11-26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涉及知识产权、科技人员、高新收入、成果转化等多方面要求的系统性工作,牵涉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申请过程的合规性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近日,北京、甘肃、内蒙古等多地政府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当地广电网络行业发展目标,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与民众文化需求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近年来我国广电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9214.6亿元,持证及备案机构网络视听收入达2943.93亿元。与此同时,广电网络行业的科技创新力不断增强,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超高清、VR等技术在广电领域应用日益广泛。

  随着科技“含金量”不断提升,不少广电网络企业开始考虑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期通过“高新”这块金字招牌,进一步促进自身的创新发展。从实践看,广电网络企业有其独特的产业特点,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在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三方面提前做好“功课”,确保各项指标达标、申请过程合规。

  注意研发方向差异 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涉及知识产权、科技人员、高新收入、成果转化等多方面要求的系统性工作,牵涉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申请过程的合规性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在知识产权方面,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从具体类别上看,知识产权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Ⅰ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可重复使用,而Ⅱ类仅限使用一次。

  据笔者了解,广电网络企业近年来正积极进行转型升级,从原来的以有线电视网络和电视大屏等传统业务为主,转向有线无线协同覆盖、“大小屏”协同服务、通讯资讯、智慧广电等多元化发展模式。在此过程中,广电企业的研发方向主要集中在收视及宽带业务研发、信息化应用业务研发两个方面,如研发全媒体融合平台、智慧城市综合服务平台、高清互动系统等。

  在不同的研发方向中,具体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不一样的。总体而言,广电企业在收视与宽带业务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居多;而在平台与大数据的研发方面,则可能形成发明专利。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不能仅关注知识产权的数量,也应当关注知识产权的质量,必要时及时调整研发方向或增加研发项目,积极创造“高含金量”知识产权,特别是Ⅰ类知识产权,以更好地满足高新资格申请的指标要求。

  准确理解高新收入范围 做好规划与测算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程中,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须达到60%,并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收入占全部高新收入的比例须达到50%。这里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企业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广电网络行业的收入主要包括收视业务收入、宽带网络业务收入、信息化应用业务收入等。实践中,部分广电网络企业不清楚自身的哪些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范围。结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广电企业的收视业务原则上符合“电子信息技术-广播影视技术-有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数字电视终端技术”领域的相关条件;宽带网络业务符合“电子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光传输系统技术/有线宽带接入系统技术/电信网络运营支撑管理技术”领域的相关条件;信息化应用业务也能符合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某个细分领域的条件,但需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基于此,广电网络行业主要的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原则上都属于高新收入范围。不过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高新资格申请时,如何将这些收入确认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收入,需要企业结合知识产权的申请提前进行规划。

  具体来说,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方面,应结合企业自身的研发方向,对收视业务、宽带网络业务和信息化应用业务分别申请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前规划、测算相应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收入占比情况,确保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收入占高新收入的比例能够达到50%。同时,企业还需注意,应当提前妥善准备相关材料,证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切实产生了高新收入,具体可以通过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或者在项目验收资料中注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等方式,来进行明确。

  根据不同的研发费用类别 把握归集细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并按明细表要求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等。广电网络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须结合行业特性及具体研发费用类别来开展,不能盲目地进行归集。

  结合广电网络企业的研发实践看,其研发费用普遍以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主,其次是仪器设备、研发场地的折旧费及研发专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此外是研发过程中的直接投入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方面,要特别注意研发人员的合理界定及兼职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的合理分摊。对于专职研发人员,应从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等层面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以规避人员属性不确定的风险;对于既从事研发工作,又从事其他业务的人员,其职工薪酬可以部分计入研发费用,但应有明确的分摊依据,如研发工时记录表等;对于研发过程中的外聘专家,应在合同协议中注明其工作内容(如为某个研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等),以明确其工作属性。

  折旧摊销费用归集方面,广电网络企业应注意研发场地的合理划分以及研发专用无形资产的合理界定。在研发场地方面,不少企业的研发人员与业务运维人员在同一区域办公,未设置专门的研发人员办公区域。要想更合理地归集该部分费用,企业应尽可能对研发人员办公区域进行集中,同时进行明显区分;在无形资产界定方面,对于专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应从采购端(如采购合同及采购申请等)及日常使用端(如使用部门及使用记录等)作出明确区分,以证明其的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在对直接投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广电网络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直接投入在广电网络行业普遍占比较低,因此相关企业切忌将业务执行过程中的直接投入混入研发费用中;而对于确系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投入,应从采购端(如采购合同及采购申请等)或领用端(如领用人员、领用部门及领用项目等)进行明确区分。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研发成果的注册申请费、研发人员的差旅会议费等。由于该部分费用金额相对较小,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避免统计麻烦,不愿进行核算归集。实际上,该部分费用属于税法规定的合理的研发费用,只要在费用报销或申请时明确是为了研发项目而发生,即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相关企业有必要准确进行归集,一方面促使自身更好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另一方面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更充分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

  除了提前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外,广电网络企业还有必要注意,不同的企业组织架构及业务运营模式,也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产生不同影响。

  笔者研究发现,不少广电网络企业的运营模式以分公司形式为主,但也有部分企业以子公司模式运营。对于以分公司模式运营的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仅需对一个主体进行认定;而以子公司模式运营的企业,则须对各个子公司分别进行认定。正因此,实践中以分公司模式运营的企业,普遍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以子公司模式运营的广电网络企业,仅个别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相关企业在申请高新资格之前,也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对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作出调整,以便顺利通过认定。

  [作者单位: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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