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245号 2015-09-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起,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15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经办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裁员以及自然减员等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五、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六、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程珺,余博 附件:1-2 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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