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一般都要对应收款计提一定的坏账准备。 但是,你以为,坏账都计提了,就没什么事儿了吗? 不,你要做的,还有很多。 请看以下: 日常管理篇 △建立台账:销售部门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财务部门编制应收账款清单; △及时对账和催款:按期向债务人发送对账单,到期前应提醒支付,逾期应积极催收; △年终清查:年终时,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 坏账篇 应收账款在符合以下情形时,确认为坏账: 1)发生导致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如债务人破产、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 2)逾期三年以上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3)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确认坏账损失后,损失是否被认可,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个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准备资料,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一点所说的情况,需分不同的情况准备以下材料。 a)债务人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b)债务人停止营业: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c)债务人死亡、失踪: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d)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f)自然灾害、战争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g)其他: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属于上述确认坏账第二、三点的情况,还是要保留相关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资料留存备查。 结语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星星之间的轨迹。 而是…… 我还把你挂在“应收”, 你却注定是我收不回的“坏账”。 年底啦,清理坏账准备提上日程。 赶紧动起来,催催应收款,清清坏账,伤心总是能过去哒~~~ (参考依据:财企[2002]513号、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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