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保管信用卡 持卡人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以杨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10万余元为由,起诉要求杨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杨某则辩称,上述透支本金和利息是他人于2012年3月27日盗刷所致。杨某描述说,当年2月,有身穿银行制服、佩戴银行标志的陌生人上门,自称要帮他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记录了该信用卡信息,还提供POS机让杨某刷卡支付了1万余元手续费。因此杨某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他消费的,他不该还款,也不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盗刷手段形式多样 北京二中院辖区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较为集中,该院所审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北京二中院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共8件,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骤升至29件,上升幅度较大。 据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李经纬介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存在关联,且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对于纠纷处理存在原则性分歧,法院多以判决或裁定方式结案,调解案件较少,近三年仅有1件案件调解结案。李经纬指出,此类案件虽然总体数量较少,标的额较小,但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很大,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创新和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涉及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很高。 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盗刷银行卡手段形式多样,最常见的盗刷形式是伪卡盗刷,即盗刷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伪造卡片,并使用盗取的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或POS机取现或转账,实施盗刷行为。在北京二中院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审理的30件银行卡盗刷上诉案件中,伪卡盗刷案件26件,占87%。 第二种较为常见的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转账。此种盗刷形式目前所占比例不高,但随着网上支付和转账业务的不断推广,此类盗刷案件有上升趋势,且盗刷手段不断翻新,如案件中有的持卡人主张其在未收到动态交易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卡账户发生网上支付,有的持卡人因对“超级网银”等网上银行产品功能不了解而被盗刷。 第三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主要是指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盗刷人在挂失止付前持真实银行卡进行柜面交易或通过ATM机、POS机进行交易。 此外,北京二中院在审理的伪卡盗刷案件中,发现盗刷多为异地、深夜作案。一般情况下,盗刷发生地与案发时卡主所在地均不在同一省份。盗刷时间多在深夜,由于单日ATM机取款和转账金额的限制,盗刷人为了多取款,经常选择零点前后跨日作案。 通过梳理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法官还发现,以网上转账方式盗刷或通过POS机进行伪卡盗刷的金额一般较大,而通过ATM机进行伪卡盗刷的个案诉讼金额一般较小,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左右。
取证绝招:主动“被吞卡” 结合在处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二中院法官首先建议发卡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提供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盗刷,包括在申领和后续服务环节推广使用芯片卡、多渠道对持卡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对网站和ATM机的安全维护等措施,保护好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向持卡人提出了防范盗刷和盗刷发生后处置方法两方面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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