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就银行卡盗刷案件,北京二中院法官接受媒体采访。王鑫刚 摄 随着银行卡在人们日常消费中的大量应用,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元旦、春节等购物消费高峰期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进行了梳理。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间,北京二中院共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仅为8件,而刚刚过去的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已骤升至29件。 银行卡被盗刷 要提供本人和银行卡均不在现场证明 2015年1月2日20时,宋某在北京收到银行提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账户被转账和取款共计5.4万余元。宋某立刻拨打电话挂失并报警。同时,他按公安机关的提示,到附近的ATM机进行操作,使其银行卡做被吞卡处理。同时,宋某打印并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 次日,宋某到银行办理了取卡手续并打印了账户明细。银行称,上述5.4万余元转账及取款发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的ATM机上。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5.4万余元及手续费。银行否认发生伪卡盗刷并拒绝偿付。 法院结合其他事实,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银行卡交易系伪卡盗刷行为,最终判决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盗刷人持伪卡取款 不应仅凭密码正确而视为正常交易 2015年1月23日0时4分至0时9分之间,刘某正在北京的家中休息,其借记卡账户被取款2万元,取款行为发生于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台ATM机上。刘某随即拨打电话挂失、报警,公安机关同日向刘某出具了《受案回执》。此后,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2万元及手续费。 银行辩称,《借记卡章程》明确规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本案取款行为系输入正确密码后进行的操作,应视为刘某本人交易,故不同意刘某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银行卡取款行为系伪卡盗刷,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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