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要做到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与营改增之前比,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因此,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厦门市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增值税委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网点公布如下:
特此告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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