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2016-06-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 陈 雷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李宝荣 2016年6月24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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