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 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 000元,交差价2 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 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 000 材料物资―旧电视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 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 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 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 000元,实收9 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 (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 (60000+9000) +(1+4%)x 4%= 2 654(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 000 + 9 000)÷(1 +4%)+21 000=87 346(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 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2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 3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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